「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危老條例增訂第5條之1草案」9日於立法院初審順利闖關,
多項版本經併案協商後,最終均維持政院版本通過,並附帶三決議。未來,
公有財產原則參與重建,將不再受土地法等限制;也明定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為查稅依據,
出租給領取租金補貼的房客,房東不必再擔心遭查稅。
此外,也因應少子化及社會經濟情勢,考量育兒經濟負擔較為沈重,內政部表示,
為營造友善居住環境、減低家庭育兒負擔,放寬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
本次住宅法修法從原本須育有三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二名。
另住宅法增訂,房東若將房屋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當二房東,
再由NGO團體轉租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房客,也可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危老條例方面,為解決公有土地取得卡關問題,增訂重建土地及合法建物為公有財產者,
原則皆應參與危老重建案,加速危老重建案效率;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產管理等規定。
同時也設定三項例外排除條款,包括一、公有財產另有合理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
二、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50%以上,以及三、公有地比率超過三成,
且符合更新單元劃定標準等情形,則依照都市更新程序。
另外,為保留公有財產參與的彈性,初審條文也明定,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方式,
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初審過關並三項附帶決議,分別為一、研議住宅法增訂相關條文,
合法輔導建經公司從事履約擔保,健全公正第三方機制。二、為使住宅成為信託財產,
出租給可領取租金補貼對象時,信託受益人也可公平享有租稅優惠,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商財政部,
以函令解釋納入租稅優惠範圍。三、解決少子化,內政部應研議社宅考慮提供一定比率
給育幼未成年子女,不限人數。
委員要求,內政部應輔導管理建築經理公司從事履約擔保,並健全公正第三方機制,
以保障住宅市場交易安全;內政部應儘速研議在住宅法中增訂相關條文,
合法化建築經理業辦理住宅興建工程管理與履約擔保等相關業務及行業管理,
以促進住宅交易市場秩序。
協商過程中,針對公有地比率超過30%或35%有所爭論,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說明,
都更權利變換程序,在財產價值評估和分回計算上較危老採估價師計算更有依據;
而危老已是100%同意,改走都市更新程序並不會增加太多時間,
反而能獲得更好的獎勵回饋及租稅優惠,對所有權利人來說更有保障,因此最終維持原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