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益信託自住 享自用住宅稅率 |
|
中國時報【吳泓勳╱台北報導】 辦理自益信託且實際自住,房屋稅仍可申報自用住宅1.2%稅率。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函 令說明,如果房屋所有權辦理自益信託,即便契約上暫把所有權登記移轉給受託單位不在自 己名下,但因為受益者是本人,沒有投資獲利移轉等問題,加上能證實有實際居住的話,將 開放仍可申報自用住宅的1.2%房屋稅率。 為解決不動產炒作囤房問題,財政部今年通過房屋稅法修訂,調高持有不動產的房屋稅 率,將自用住宅稅率維持1.2%不變,但其他不符非自用住宅的房屋,則必須依當地政府規範 ,課徵1.5%到3.6%不等的稅率。 也就是說,能否適用較低的1.2%稅率,重點在於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的實質條件。財政部 官員指出,之前屋主若有辦理信託房屋的話,因為信託契約中,必須把房屋的所有權暫時移轉 給例如銀行等受託單位,契約期間內,等於房子不在所有權人的登記名下,自然無法申報自用 住宅的稅率。 財政部指出,經過內部討論後,考量到因為信託類型繁多,如果委託人、受益人是同一人 ,就是所謂的「自益信託」,加上信託的房屋,實際上還提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 居住使用,且跟房屋信託目的不違背,這種情形下,還是可把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仍可 申報1.2%的自用住宅稅率。 但官員也提醒,即便這樣還是必須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 準」第2條規定的其他條件,包含房屋無出租使用、實質有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 用、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等條件才可申報。 資料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自益信託自住-享自用住宅稅率-215044374--finance.html |
|